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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道路划线-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3-06-03IP属地 火星23
 

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原文

  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南京达尊交通道路标线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南京地下车库停车场划线、南京地下车库停车场交通设施安装以及各种交安设施的交通设施工程公司。公司现拥有经验丰富的南京道路划线施工队伍以及地下车库停车场道路标志标牌和交安设施设计安装队伍。Mobile:189 -5174 -4567  ATTEN:吴先生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切实缓解主城区“停车难”问题,按照、原《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开放、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增建公共停车场、超配公共停车场等。

  社会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的土地上单独建设的、专门供不特定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临时公共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储备土地或空闲场地设置的、在一定时期内供不特定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增建公共停车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在满足城市空间规划和规划批复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并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超配公共停车场是指商业体、办公楼等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批复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基础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三条 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设施适用本意见,江北新区和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 坚持以停车难问题为导向,优化城市公共停车场供给结构,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严格规范建筑配建、超配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科学规划布局社会公共停车场,充分利用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合理适量的增建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以及财政性资金或市、区国有企业投资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交通、建设、城管、房产、教育、绿化园林、市场监督、人防、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落实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六条 加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调控作用。

  (一)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其中关于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的有关要求,应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二)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复合利用,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及公交场站、垃圾中转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布局社会公共停车场。

  (三)加强开发地块空间的综合利用,利用开发地块地下、地上规划空间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开发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推动利用城市储备土地或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四)属地区政府应对辖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下地块、边角料地块进行梳理储备,优先用于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对辖区范围内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空闲场地等,可结合周边停车需求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五)严格执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配建泊位指标。对确因地理、建设条件等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仍然不符合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确定泊位缺额和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报市政府土地出让和储备专题会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鼓励建设超配公共停车场,增加的公共停车场面积不计。超配公共停车场可约定为项目业主或地块开发企业所有,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按约定办理整体产权的不动产登记,可整体转让或抵押。

  第八条 鼓励产权人在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公共停车场。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建设、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建等。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增建公共停车场,由建设用地权属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

  在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公共停车场后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可按规定程序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 进一步明确供地方式,可采用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租赁等多种模式,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价标准。

  (一)财政性资金或市、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用地建设的中小学社会公共停车场,原则上由市、区政府或市、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建设用地产权归属于属地政府的前提下,可通过划拨或作价出资方式供地,其中采取土地作价出资方式的,以市、区政府国资部门作为出资人,由市级国有企业或各区建设局(交通局)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受现状客观条件或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但符合规划用于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单位可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通过带规划条件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增建公共停车场,所用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原主体用途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条件下,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在满足地块出让时全部建设要求,经规划审查批准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五)以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根据项目实际用途及市场情况评估,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在区域区段基准地价、成交楼面地价、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等作为基础,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地下一层地价、地下二层按不低于10%比例确定地价、地下三层及以下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以租赁方式供地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进行抵押融资,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年期。

 

  第十条 在规划性质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上,单独新建且新建停车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在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和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设置配套商业用房。其中:

  (一)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地的,用地单位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凭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补办配套商业用房的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取得商业用途不动产权证。

  (二)土地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规划条件中载明规划用途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及配套商业,受让人按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其他商业用地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一条 在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加强城市空间复合有效利用,提升城市公共停车场供给总量。

  (一)中小学校区新建、扩建时,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学校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在满足学校使用需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公共停车场使用,出入口、通风口须符合相关规定。既有中小学校区可因地制宜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鼓励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停车泊位数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当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时,宜设置至少一层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顶板上覆土最小厚度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满足绿化种植相关要求。单独新建的地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照林荫停车场标准进行建设。

  (三)老旧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时,应结合项目建设条件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停车场,优先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征求意见的前提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可委托社会资本或市、区国有企业建设停车场。

  (四)鼓励利用城市高架桥桥下空间、公交场站(含首末站)设置地面、地上机械式社会公共停车场(库)。鼓励新建公交场站(含首末站)充分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同步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

  第十二条 优化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一)利用储备土地、空闲场地、自有存量土地、广场、道路、其他公共设施或边角地等,设置平面或机械式停车设备类的临时公共停车场的,以及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平面或机械式停车设备类的公共停车场的,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区建设局(交通局)牵头,会同市或区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审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但不得建设商业等经营性用房或永久性设施。

  (二)利用城市高架桥桥下空间、公交场站(含首末站)用地设置平面或机械式停车设备类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区建设局(交通局)牵头,会同市或区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审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但须报城市桥梁设施管养、公交场站(含首末站)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三)按照平面或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涉及市级事权权限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建委、规划资源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交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审核项目选址、平面布局、泊位数、机械式停车场(库)设置数量;涉及区级事权权限的项目,由区建设局(交通局)会同区建设局、规划资源分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交警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审核项目选址、平面布局、泊位数、机械式停车场(库)设置数量。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等工作,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公共停车场(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五)市土地收储中心对主城区范围内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储备土地,可结合周边停车需求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由市城建集团负责统一建设、运营、管理,如政府有开发需求,需无条件执行,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六)符合建设工程规定要素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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